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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当权利不能饮鸩止渴
  作者:褦襶子 发表:2011/8/21 19:57:28 等级:5 状态: 阅读:2182
  编辑按:褦襶子的文字是守望的一大亮点,大都显示出与时俱进的味道。文章的观点明确、紧凑、犀利、说理性强,紧紧围绕论点展开,形成了个性鲜明的阐述。耐读,耐品,欣赏,问好。
  
  有种说法,宁得罪小人别得罪女人!这种明显歧视女人的观点,居然为一些女性同胞用来沾沾自喜地作为资本。中国大陆的女人之所以无法在现实中自立,作到与男人平等,主要是缺乏对人格的自重。相当一部分女人与男性发生矛盾时,得理不饶人尚无可厚非,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心胸开阔。可是当理屈词穷时,却常常拿出“你一个大男人……”来为自己强词夺理,言外之意承认自己是一个比男人低的小女人;家庭出现继续问题时,在娘家要男女平等,男女都有平等继续财产的权利,这也本无可厚非。可是在婆家,却要把丈夫的姐妹排斥在外,说什么老理讲什么传统!强调什么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殊不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以三从四德为前提的。这种唯利是图的观念,拿什么来与男人争平等?现在多系独生子女了,新旧观念之争淡化,可是唯利是图的双重观念却依然存在!
  一则关于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后“南京离婚第一案”的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一对夫妻,男方父亲在婚前买了房子。但男方婚后两次出轨并有了私生子,妻子提出离婚。没想到开庭时正赶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原本以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的女方,突然变得可能一无所有!许多女性网友对“老公出轨,老婆可能净身出户”表示不理解,替那个当事女同胞喊冤。
  就此案来讲,如果情节属实,女方当事人的确存在客观损失。可是这不是质疑“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的理由。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照顾到所有个例。但是当前的婚姻法体系,的确还须要深入完善。此番新的婚姻法解释就是一种实质性的完善。它可以从客观上改善人们的婚姻观,对于国人生活观念与精神世界的影响是积极的。这让那些为了房子与财产而嫁人的女性同胞们,回归感情婚姻的本原。这无异是一种文明的进步。但是在婚姻问题上,基于传统观念女性的确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当前的婚姻法体系对于女性的保护亟须完善。
  此案引起人们的关注,只是结果。极少有人深入了解一下,这宗婚姻的始终。她们的婚姻经历了多久?当初她选择了对方是基于感情,还是基于感情以外的条件?按法律逻辑,人成年后,就是独立的主体。其父母对其过失没有义务承担经济责任。这不是连坐的封建时代。父母对于自己的劳动所得,有权利处置。新婚姻法的解释,是真实反映男方父母意图的。这会让那些以房子等财产为结婚前提的女性回归理性,将感情作为婚姻的主要因素。笔者无法臆断南京这宗案子的女当事人是否当初将感情作为婚姻确定的主要因素,但是财产逼退感情的婚姻的确存在,而且常常是婚姻危机的根源。甚至存在那些以婚姻手段骗取财产的现象。南京此案的女当事人是个受害者,应该得到社会为其正当权利呼吁。可是舆论应该呼吁继续完善婚姻法,而不是否定制约上述丑陋现象的新婚姻法解释。
  例如,就此类案件而言,即使男方没有财产,可是在婚姻上他是有重大过失的。应该对女方承担赔偿,这种赔偿不应仅限于他们的婚姻共有财产。男方父母给男方结婚买的房子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与女方划分,可是不意为着男方没有财产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法庭可以判决男方为存在法律依据的过失承担经济责任。这个责任应该保障女方再婚的最低客观生活需要,其额度而且不能只限于离婚时的一幢房子。如果存在过失的男方不能够一次性兑现赔偿女方满足再婚最低保障的损失,男方要基于判决赔偿额承担法律确定的高额执行利息(高于普通经济案件的执行利息)。执行利息应由各地根据本地婚姻最低需要标准逐年上报,报最高法院审批。在没有履行此法律义务时,男方要被依法取消贷款、出国、购买使用房产、汽车等高档商品的权利,取消出售房产、汽车等高档商品的权利,如发现男方使用自购或其父母或他人为其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房产、汽车等高档商品,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查封,然后由男方及男方所使用的房产汽车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共同赔偿女方的法定损失,而且除赔偿法律意义上的执行利息外,还要承担女方取证(包括雇人取证的费用)、申请执行的实际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男方的最低生活需要,如果你想改善生活质量,还不想承担法律判决,那你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对于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的职业男性,法院可以依法扣除其工薪中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以外的部分(要考虑其再婚后的夫妻共同收入),或再婚后的共同财产维持最低生活需要以外的部分来执行此判决。道德缺失者,也应该保障其最低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要让那些为了贪图个人享受,不承担家庭婚姻义务的男性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你有选择婚姻的权利,甚至有超越道德选择婚姻的权利,可你只能过最基本的普通生活。想不承担法律义务来享受是绝对不该被允许的。但这个代价必须是其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来承担,不能靠处置其父母的财产来实现。民事法律是理顺民事关系的准则,虽然在高昂的延迟履行法定义务的现实面前,男方父母可能会为其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法律义务,可是这种承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得由当事方在法律范畴内自行调谐,这就是法律秩序。
  维护弱势群体的初衷是好的,可是不能饮鸩止渴。人们在为南京这个案子的女当事人喊冤的时候,有没有想过那些被骗得“人财两空”,父母因此寻了短见的家庭?有没有见农村那些婚礼后就不见新娘踪影的农家常常无法讨回巨额彩礼,还要被分割原有房产?甚至有的农村女孩子从结婚就开始无理取闹,目的就是为了闹离婚。并通过多次离婚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这些现象绝不会比南京这宗离婚案似的悲剧更少!新的婚姻法解释,不但是让受骗的男方不再因为婚姻被敲诈,也客观上还女性国民一个人格尊严。法律是通过惩罚违法者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个例。前面关于完善婚姻法的设想,说明保护女性利益完全是可以完善法律体系达到的。否定新的婚姻法解释,否定“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与饮鸩止渴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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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然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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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有 篇评论
评论人晚亭 发布于 2011/8/25 22:55:10  
[讨论]维护正当权利不能饮鸩止渴 作者:褦襶子 http://www.sw020.com/swform/dispbbs.asp?boardid=5&id=10565
评论人晚亭 发布于 2011/8/22 12:12:59  
好久未见,问候老师。祝快乐,开心!
作者回复:谢谢,祝大家平安。
评论人守望散文小组 发布于 2011/9/3 13:03:03  
您好!您的此篇文章已经收录到8月优秀散文作品集锦,祝贺! [推荐]守望文学网2011年8月优秀散文作品集锦 http://www.sw020.com/swform/dispbbs.asp?boardid=4&Id=1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