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说明疑罪从无还任重道远
![]()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多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念斌投毒案历经8年八次审判,在检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过不同的判决,虽然最终念斌被判无罪,可是八年的准牢狱生活,已经彻底改变念斌的人生。八年的超期审判,说明这个案件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略值欣慰是最终念斌终被判无罪。司法的进步常常要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而在我们的特色社会代价相对更沉重些。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个本应该在半年左右的法定审限内(其中还包括阅卷、申请延期、鉴定等时间)审结的案件审了八年,本身就是司法公正与传统观念、亟待完善的司法体制的激烈博弈。其实疑罪从无①的理念提出多年了,正式纳入中国司法体系也已经有年,可类似念斌案的审理结果却不尽一致。也许念斌是不幸的,同时又是幸运的。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公正的保障。改革开放后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被我国吸取,可在有罪推定的传统司法观念制约下,这些理念贯彻起来仍然举步维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念斌案的八审结果,正是此复杂关系的反映。 念斌案此番审理结果,是司法实践在疑罪从无理念上迈出的关键一步。可只要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彻底践行此理念还定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可终究类似案件不似过去无所适从,有了比照的案例。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上从“疑罪从拖”向“疑罪从无”过渡有着积极的影响。 中外司法实践都非常注重社会影响,可不同的是许多法制比较完善的社会是绝对不会因为“民怨”违背司法原则的。时下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违背司法原则屈从于“民势”的绝非个案。许多冤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司法公正让位于“平民怨”。 念斌案留给我们的另一个警示就是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众多冤假错案就出在司法鉴定结果上。并且这种体制漏洞不是小修小补就能够改善的。 不可否认,遵从疑罪从无原则的判决,会产生真正罪犯因为证据不足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可是社会司法正义不能建立在冤狱上。惩治犯罪,应该通过刑侦技术的进步,司法程序的完善来实现。犯罪必惩必须让位无罪免狱,一个社会是否存在冤狱,多大程度上存在冤狱,是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 在促进中国司法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警惕此原则被滥用,成为另一种为害司法公正的手段。疑罪从无不但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冤狱,还要避免让真正的罪犯因之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说,疑罪从无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上还任重道远。要真正实行此原则,体制上的进一步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注释: ①疑罪从无:“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②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③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其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亟需加强监管和完善。司法系统仍然与行政职能部门、大型国有集团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联系,权钱联姻容易使责任的追究成为单方面行为,使得民众成为利益集团间妥协的牺牲品。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无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陪审团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对此,人们认为这是民主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
评论人飞飞儿 发布于 2014/8/25 19:17:01
学习欣赏老师美文!一如既往地充满着正义的力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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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守望散文小组 发布于 2014/12/16 21:52:23
该作品已收录守望文学网2014年8月优秀散文作品集锦,祝贺!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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