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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的理性思考
  作者:风清云淡 发表:2015/6/27 16:16:30 等级:4 状态: 阅读:12230
  编辑按:首先政府不是托管所,不能事无巨细管理本该家庭应尽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孩子父母难逃其咎;还有农村计生工作什么时候放开到可以生四个孩子?总之还是职能缺失。
  
  6月9日23时32分左右,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名儿童服食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勘验和尸体检验,均系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排除他人所为。四个孩子分别是:张启刚,男,13岁,田坎小学六年级学生;张启秀,女,9岁,田坎小学二年级学生;张启玉,女,7岁,田坎小学一年级学生;张启味,女,5岁,田坎乡中心幼儿园儿童。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事件,更是一个应该让人反省的事件。四个孩子,四个未成年人,四条活鲜鲜的生命转瞬即逝,看到这篇报道的时候,我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沉重,但沉重之余我们更应深刻反省,四个孩子为什么会服毒自杀?
  其实细想,我们不难发现,四个孩子自杀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稚嫩的身体和心灵已经无法承受现实生活的重担和精神施加给他们的沉重。最大的孩子十三岁,未成年,其余的孩子分别是9岁、7岁、5岁,在父母离家杳无音讯后,最大的孩子就成了这个家庭所有事务和责任的的唯一承担者,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家庭内部事情,都只能由这个孩子作主,一旦他的身体和精神承受不了双重重担,又没有人能够及时进行疏导的时候,他会毫无疑问地选择极端的反抗和发泄方式,从而做出极端的行为,造成极端的事件。
  我们设身处地想一下这个家庭的状况:父母外出了,最大的孩子十三岁,下面还有分别是9、7、5岁的弟妹,大的孩子既要上学,又要照顾三个弟妹的生活起居,还要承担整个家庭的家务,遇到烦恼事情的时候又找不到人诉说,负面的甚至是逃离世界的情绪会不断郁积,最终爆发。试想,如果把这个孩子换成我们任何一个人,我们是否能够承受现实和精神之重?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将这样一个家庭交给一个十三岁的孩子,他是否能够现实和精神之重?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家庭现状?最根本的原因不是政府管理不到位,更不是政府不作为,而是这个家庭的监护人严重不负责任,无论家庭有再大的困难,无论家庭有再特殊的原因,作为父母,将四个未成年孩子单独放在家里,没有委托任何人对孩子进行监护,外出后杳无音讯,这本身就是父母的失职,说严重点是犯罪,是对孩子的遗弃。
  看看这个问题的处理,首先处理干部。根据新闻报道:挂帮这个家庭的干部该走访的走访了,救济该的救济了,这个家庭不是没有饭吃,不是没有衣穿,不是没有房子住,政府以及我们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尽到的责任也尽到了。当然,没有尽到责任的政府官员被处理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再看看新闻报道,事件之后,各级各类新闻不断报道什么级别的干部被处理?处理多少干部?怎么就不见新闻报道对孩子不负责任的父母亲是怎么处理的?这充分说明,新闻报道对政府仍然没有足够的信任,或者说对政府仍然有成见,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到是社会的责任、是家庭自身的责任、是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最近,基层人民政府正在忙于对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出来之后这些人全部由基层政府的干部职工实行挂帮,这是否意味着,挂帮干部就成了所挂帮的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监护人呢?是否这些挂帮对象出了事都得由挂帮人员买单呢?作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但愿不是。但百姓呢?他们可不一定那么想,如果政府采取这样的措施,他们会误认为家庭的事都有政府管,孩子也好老人也好都可以统统不管,全部放在家里,只管自己去找钱,反正有政府管,出了事情可以找政府。这是否是在倡导一种不负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呢?基层政府难道真是无限责任政府?基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难道真的就是无限责任人员?
  这些问题真的值得深思。在倡导法治的今天,我以为:
  首先,应该依法追究这个家庭两个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全体社会成员认识到抚养教育孩子和赡养老人是每一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让全体社会成员真正承担起本该由自己承担的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树立起真正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家家孩子有人监护,户户老人有人赡养。
  其次,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挂包到每一个基层干部头上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样做既于法无据,又会导致基层干部肩上责任无限,精神高度紧张,毕竟基层干部也是人而不是神,基层干部除干部身份承担着众多的社会责任外,同样也要管好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他们肩上也有一份沉甸甸的家庭责任。试想,象那个十三岁的孩子那样,如果家庭的法定监护人撒手不管,而把本属于他自己的家庭责任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加给基层干部,这必然会造成社会成员和政府法定责任的严重错位。说实话,一个基层干部既要管好自己的家庭,又要挂帮三五户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在精力和资源都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要保证他们不出毕节这样的事件,可能真的只有凭运气了。
  第三,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孤儿由基层政府托底。对这部分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群体,由其所在的单位、基层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确保这些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群体得到有效监护,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层政府也必须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如果做到这三点,就能够实现“个人的法定责任责任不无故推托,政府的法定责任不无限延伸,各就其位,各负其责”,这样,整个社会就是有序的。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关内容:
  1、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答:老年人在神志清醒的时候,允许其为自己选择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按照法定顺位确定: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老年人没有指定,在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一是按照法定序位确定;二是通过指定确定;三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2、哪些人属于赡养人的范围?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是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条件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赡养关系的形成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二是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
  3、赡养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供养。不仅应当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存,而且应当使老年人提升生活质量。二是生活照料。生活照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还应包括患病及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三是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指的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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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香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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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晚亭 发布于 2015/7/16 10:46:57  
该作品已收录守望文学网2015年6月优秀散文作品集锦,祝贺! 敬请关注:http://www.sw020.com/swform/dispbbs.asp?boardid=68&id=13498
作者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