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长邮箱
最新消息:

你的位置:首页>杂文频道>杂说天下>情与法

情与法
  作者:褦襶子 发表:2008/7/25 17:42:39 等级:4 状态: 阅读:2109
  编辑按:合情不一定合理,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情也不一定合法,合情、合理、合法当之如何拿捏,作者用一个案件搭配犀利的言语告诉了我们。
  
  昨日,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报道一起弑父案。主持人感情丰富地介绍了整个案情经过。对于一对因家庭暴力杀害丈夫与父亲的母子,予以了极大的同情。同时,还阐述了法律依据。这样的现象在中国已属常见,其现象频频发生,不能不说与媒体非理性报道与法律的缺陷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
  
  一个家庭,父亲经常对母子施加家庭暴力。母亲经常在暴力后,向儿子诉苦。久而久之,在儿子心理种下了仇恨的种子。从中国国情来讲,母亲的作法虽然缺乏理性,可是不教而杀为之虐,就中国的教育程度而言,也属正常。儿子在一次被父亲暴力相加后,滋生杀害父亲的念头。这个十五岁的孩子,到市场买了点农药,放到水杯里准备药死父亲。结果在孩子设计实施时,水杯意外被家中的狗碰倒,狗喝了此水被药死。此现象被母亲目睹,在母亲的追问下,孩子倒出实情。悲剧本该到此为止。可是这位成年母亲,却在愤怒的感情促使下,以丈夫喜欢那条狗,怕丈夫看到狗死了打她们为由,与孩子合谋,将两包毒鼠强下到面条里,药死了父亲。事后,母亲解释说,看到丈夫端起面条(还是孩子的姨夫上门,为一琐事向这位被药死的父亲致歉,把面条端给了这位被药死的父亲),心生恻隐,刚想制止,结果丈夫三口两口就把毒面条吃下去了。
  
  喊一句话,会比吃面条的时间还长吗?还是这位母亲欲置丈夫于死地。至少她把丈夫可能因此对她的报复看得比丈夫的生命还重要(因为当时孩子的姨夫在场,不存在其终止犯罪当场被报复致死的可能)。这种恻隐说法鬼相信!可是法官相信。主持人相信。
  
  法律倾向保护弱者,这本无可厚非。家庭暴力也的确是社会顽疾,是和谐社会极不和谐的因素,是缺乏人性的表现。然而面对生命,这一切又都必须退而求其次,不能成为剥夺生命的理由。在古代,东西方在弑父弑母问题上都不约而同地都采取了处以极刑的惩罚。如今,人类文明进步了,法的内容变了,可是法的本质作用没有变。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以有投案自首表现(这位母亲与儿子都投案了,可是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隐瞒了案情),悲剧的发生又是有家庭暴力这个起因的,所以从轻判决母亲无期徒刑,儿子被判6年有期徒刑。客观上讲,这位母亲不仅害了她自己,更重要地是害了儿子的一生。孩子在弑父的阴影下与传统道德的社会氛围里,无论从内心还是生活环境,都将痛苦艰难地终了此生。一个成年人,如此丧失理性。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内媒体对于同类案件极具感情倾向的非理性报道,与法律判决中感情与法的混淆。
  
  信息时代,即使不会上网,电视广播也使当今中国社会基本不存在信息死角了。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众多同类案件的误导下,知道在家庭暴力下杀人,一般不会被判死刑。所以一些心胸狭隘的妇女,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假子女之手,向家庭暴力制造者父亲伸出夺命之手。
  
  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早已经有法律学者提出异议。法律是严肃的,是严格界定人的行为的准则。岂能因为犯罪者的态度,就有所改变?现代法制建设,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的公平性,都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程中,人为的成份。以严格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代替人为的审判。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严重违背时代法律宗旨。投案自首,应该在审判过程予以考虑,可是其对审判的影响程度应该严格限制,不应该占太大的比重。就说投案自首,也未必都是对自己行为的悔过。其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是明知顾犯,是对法律的蔑视。像本案那位母亲,虽然可怜。可是她主观杀人的态度非常明确,至于最后的悔意,纯属画蛇添足。吃饭吃得再快,也没有喊一句话的时间长。她要是真有悔意,喊一句,哪怕那位被毒死的缺德的父亲,少吃几口,也许就会拣条命。即使最后还是被毒死了,也算其主动终止犯罪。然而她要看着丈夫把一大碗面条吃完。当时有一位成年男人孩子的姨夫在场,不存在终止犯罪,遭到被害人报复致死的危险。其主动杀人意图再明显不过了。如此枉法剥夺人生命,不被处以最高刑罚。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审判中以家庭暴力为由,从轻判决,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家庭暴力应该服法,可是不是这种法外私下处置。这等于纵容私刑。
  
  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也有少数的男性)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受法律保护的人,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这场悲剧,发生在那位被毒死的父亲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或者当狗被毒死时,父亲已经到家。嫌疑人母子没有时间躲避保护自己。还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从轻处罚。
  
  少年犯罪,法律规定从轻处罚,是因为少年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可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适合其智力水平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减轻处罚的部分,应该是与其心智不相适应的部分。而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例中,这位十五岁的孩子,连续两次谋杀其父亲,负有监护责任的母亲不但亲自参与犯
分享:
责任编辑:行之书
网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用户名:密码:
本文共有 篇评论
评论人鹤舞白沙 发布于 2008/7/26 20:16:36  
是啊,法制建设是一条漫长的路,关键是普法工作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只有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执法公正,法不容情,才能真正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老师的严密推理极具说服力,让我们看到一些常被忽略的社会现象,发人深思,拜读了!
作者回复:让我们大家都来为完善法制努力。虽然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可是没有努力就没有希望。法制的漏洞,“受益”者,也同时可能是受害者。只有完善法制,才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感谢阁下留言赐教。问好。
评论人风啸马寒 发布于 2008/7/31 9:37:10  
也认为有理,只是有些事在情理上确实难容,很难做到作者所说的那样冷静。问好!
作者回复:抛砖引玉,供大家探讨。希望找到一条阻止悲剧发生的途径。阁下说得也的确是现实问题。问题是这种人们常常忽略未雨绸缪!而是等到矛盾激化后,再手忙脚乱地应付!感谢朋友留言赐教。问好。
评论人风啸马寒 发布于 2008/7/31 9:42:47  
请作者把此篇佳作发表在论坛-杂文世家 里好吗?
作者回复:可以,如果对别人有帮助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