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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的矛盾
  作者:褦襶子 发表:2009/7/30 16:52:09 等级:4 状态: 正常发表 阅读:2124
  编辑按: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凡是牵涉到利益分配的时候,矛盾更会激烈化。而遇到矛盾,人们就要开始博弈,努力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契合点。
  
  以下是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国各地这种条例大同小异,但是有一点,都是围绕着“物业企业”利益来修订的。真正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几乎没有。下面就这些条款来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多不作为,监管形同虚设,凡事不管。业户须要维修的申请,总是被物业以没有资金搪塞,什么有业户不交物业费,材料价格上涨等。有业户不交物业费竟然成了不为交物业费的业户提供服务的理由!最初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企业的硬件曾做出过过明确规定,要求有固定办公地点,有固定的注册工程师,有固定数量的技术维修工人,对业主维修申请的修复回应时间不得超过固定的时间。可是在新条例修订时,就只剩下固定的办公地点了,其他有碍物业企业非法谋利的条款都被删除了。理由是那些内容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的(言处之意是你老百姓没有权力知道)。可是几乎所有物业企业均与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一但业户与物业出现矛盾,相关部门的解释总是倾向物业企业(反正你老百姓也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这严重违背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是对业户也就是消费者利益的侵犯。可这种地方法规要想究其是非哪里是平民所能触及的呀!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场所排放油烟污染,生产、建筑噪声扰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棚、亭、厦、弃置垃圾、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及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标准,均系盖盖摇(暗箱操作),什么“标准”业户都不清楚,失去业户的监督,指望利益相关部门监督,其结果可想而知。这就造成了物业企业(为降低物业成本)硬件设施大量不齐全,从而导致其服务大打折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低下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虽然物业企业在注册时,须要有固定数额的资金,可是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钻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作为的空子,有的在注册后把注册资金挪作它用。有的甚至是借来的钱注册物业企业,然后再把钱还回去。对业户实行空手套白狼似的“无本管理”。这样即没有齐全的硬件保障,又没有资金保障,其法定服务自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至于收费价格监督,更是空话一句,不用说物业收费时,你无处验证其收费的合法性(在我们中国这种很正常的事要想办到也是颇费周折的),即使你几经周折验证了,收上去的钱也不会给你退回来(物业企业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说明此钱已经花了)。能承认这笔账就是不错的了,但也只是一句空头承诺,永远不会还给你。大不了最后一跑了之。至于环境监管,更是难以做到。业户一找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都会把你推到物业,而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商家是物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收益渠道,住户在这种矛盾中只有在物业企业与造成污染的商家所唱的双簧中无可奈何。
  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全体业主的财产,可是几乎所有物业企业都用来随意处置增加收入。一方面这些地方还要按面积从全体业户身上收费,然后再从被其出让的用户身上收费,这种双重收费几乎无法阻止。相关部门也以物业经费不足予以纵容。
  至于业户委员会,在丧失了司法公正的社会里,其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相当一些物业企业为社会黑势力所掌控,谁出头要求合理合法服务,就收拾谁,轻则打残你,重则要你的命,让你成为悬案永远破不了案。这些人有什么势力,我们拿不出证据,但是事实上这类案件的确破不了的居多。
  【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资金,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从条例中看起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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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行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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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有 篇评论
评论人漂泊自由的阿杰 发布于 2009/7/30 17:07:38  
西方国家的物业公司是很敬业的,那真是叫服务。 每个月都会给每一个业主来一封信,告诉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沉积资金(用来大修大补,改建小区设施的费用),以及告诉一些最近需要注意的社区情况和事项,以及新的区内法规。 举例说一幢楼里有100户居民,那么可能其中10户会被选作业主委员会,这10户中每年可以投票决定是否继续采用目前的物业公司,如果票数低于一定比例(比如6票)那就另找物业公司。如果其他100户居名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比如大多数居民都认为物业不好,但是业主委员会居然还是同意继续留用),那就可以提名和投票(只需要20%的住户倡议发起即可)决定新的业主委员会人选。在这种操作模式下,一般物业也确实兢兢业业,克尽职守,把工作做得很好。 在中国的很多人眼里,包括物业自己,也错误的把自己的位置放在了管理者和统治者上,所以出现了很多物业殴打居民,和住户发生严重摩擦的事情。 开什么玩笑,你领的工资,穿的制服,待的办公室和使用的设备都是全体住户出钱的,居然还能打你的衣食父母---反了。这个时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起诉对方-----假如物业依旧我行我素,并且不肯被驱逐的话。
作者回复:感谢老朋友留言,让我又长了见识。可这一切都须要公平司法环境。在中国什么都有特色,公仆可以把主人呼来喝去,服务者却总是以管理者的面目面对雇主。问好,祝网站越办越好。
评论人阿丑 发布于 2009/7/30 19:23:34  
其实我看成了“物质”与“精神”呵呵!问好朋友。
作者回复:感谢光临,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