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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当会如何?
  作者:香奈儿 发表:2011/6/9 22:59:42 等级:4 状态: 阅读:2338
  编辑按:作者提出了用“株连九族”的刑法用于现在的犯罪活动,将会收到很大的效果,社会治安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其实,在当今提倡人性的社会中,这个提议有点不合理。要解决根本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寻究。
  
  每天看都市新闻,每天都会被各种各样的诈骗、行凶、偷盗等等所困惑,特别为那些明知故犯者的犯罪行为愤怒。
  中国怎么了,谁给了这些暴徒们施暴创造了条件,国家机器在恶性事件中为什么显得那么软弱无力?令芸芸众生的生命受到人为的恐吓乃至毁于毒针和棍棒之下。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窗口的敞开,思想解放的口号下很快滋生出于法制社会不相适宜的动机和行为,而一切动机和行为又被打着中国特色的幌子大行中国特色之道的犯罪。上至高官的政治经济腐败,下至草民间的杀伤掠夺,都在挑衅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各类刑事案件的高频催生以及高官犯罪的前赴后继,只能证明一个事实,就是监管的不利和法律的疲软。
  似乎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全漠视!
  我于憎恶之时,突然就想到一个非常恐怖的词:“株连九族”!这个起于夏商而于公元前就被废止的刑事制度,如若放在今日中国的法律大典中,会怎样?让因漠视法津而触及法规的人的亲眷们附以连带的处罚和治裁。
  尽管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废除了死刑,在法制的严密窗口中率先露出了一丝人性的光亮。但国与国是不同的,人家于我们早已以百年的距离提前进入精神文明的社会,而我们还没有完全解开封建愚昧的桎梏,没有真正实现了全国山河一片红的目标,捍卫自己生命权的意识还没有形成,更不用说自律意识的觉醒。所以要靠法律的制约来完成。且不论株连九族制度的人性成份有多少,单从目前顺利创建和谐、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或许有明显的收效。
  这个株连的制度的施行,不是死罪才可以运用,任何罪行均可适用。小偷小摸,贪污受贿,行凶斗殴,只要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条文。贪官的钱财,亲眷可以用来挥霍,贪官们的死,也必有亲眷们来殉葬。
  国人缺乏的东西很多,唯独不缺亲情。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利已主义熏陶下,亲情至上和儿女情长一时还难以割断。那么这种扯不断的亲情就可成为株连的介质,生死维系。为非作歹者是爹娘所生,受害者就不是父母所养,为何那般坚定地要置人于非命?所以,首先,在一个人的犯罪心理还没有形成或形成在萌芽状态,这项株连亲情的论理或者能使他醒悟而将犯罪的萌芽自行斩断。
  其次,在他施行了犯罪动机尚未对社会和人类造成危害时,株连的治罪制度可能会使他中断犯罪行为的深入和扩大,让亲人而不是制度本身来挽救,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制约办法。“点滴之恩,涌泉相报”,在犯罪的惩治上得奉行“少小之罪,数倍惩戒”的原则,诺大的国度,无力于几许跳梁者逞凶?
  经常有人以身试法,除了法律执行过程的不尽人意外,还说明法律本身的缺陷,这和普法与否没多大关系,是和民众的素养、觉悟、受教育程度及认识水平、自我约束能力有关联的。谁有以身试法的胆量,谁就是找到了法律空洞的缝隙。而株连的理论则不同,它是实实在在的一个规则,谁触犯了刑法,谁就可以在公众的监督而不是职能机关的监督下受到法律的惩处,包括罪犯的全部亲人们也不能逃脱。上至父母,下至儿女,或者七大姨八大舅。
  这样,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不仅仅只依赖于相关的组织来完成,家庭更是义不容辞,甚至于更为重要,这也对家庭成员们形成更好地自律意识大有益处,真正体现出全民教育、全民普法的良好结果。子女犯罪与父母无关吗,好,你可以一并受到和子女相同的惩治,因为你在对他的普法教育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你犯罪了,与他人无关,一人做事一人担当?不行,你危及了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你的父母、亲人要同你一起以实际行动向社会和人民以死谢罪或者同享牢狱之苦。这样,在嫌疑人拿起棍棒企图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时候,拿起可能伤害人的武器准备掳夺他人生命权的时候,甚至动用仇恶的邪念向罪恶的方向伸出手的时候,只要他还是凡胎肉体,只要他还有一丝人性未眠,他还会以身试法吗?听听犯罪者临终前的忏悔,我们就明白了,他们有那么多对不起的表达,对领导对亲人对朋友。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给他们认真权衡的机会,让他们对得起领导、对得起父母,对得起亲人,做一个干干净净的公民?
  株连九族,说不定是恢复法律尊严,稳定社会,减少恐怖发生的最有效的法律制度呢!
  盲目的无知的动辄杀戮的行为,必须要以严谨的科学的武力行为做制止,所谓以数倍的牙还牙,以数倍的血还血。
  对于恐怖分子制造的的恐怖之举,我虽如坐针毡,痛心疾首,咬牙切齿,也没有半点对他们进行惩治的办法,只好坐在电脑前异想天开。
  但愿这些纸上的谈兵永不实现,而国家可以安享太平,人民的安全也自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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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十年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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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有 篇评论
评论人九生 发布于 2011/6/10 18:15:23  
这种刑法利用的是人们的恐惧,以暴制暴,终不可取,只有真正保障生命,尊重生命的制度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存,如果制度本身都蔑视生命,又怎能保障人们生存的权利呢。
评论人晚亭 发布于 2011/6/11 22:38:29  
[讨论]“株连九族”当会如何? 作者:香奈儿 http://www.sw020.com/swform/dispbbs.asp?boardid=5&id=9872
评论人净海莲风 发布于 2011/6/26 9:55:52  
株连九族是“起于夏商而于公元前就被废止的刑事制度”?劳驾稍微有点历史常识。
评论人尤其拉 发布于 2011/6/10 9:05:17  
虽然国与国不同,但是每一个国家的人都是人类的一部分。特色不过是一个伪概念,而潮流是不会停滞的。以杀伐应对野蛮,所得的不过是同样的野蛮,凝为制度那就更其野蛮和血腥了。
评论人晚亭 发布于 2011/7/6 16: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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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米田 发布于 2011/7/13 0:16:15  
“株连九族”显然是不对的,谁的罪过就该谁承担!问好!
评论人时光尽头 发布于 2011/7/13 10:37:46  
法律不能仅仅是条文,或者某个历史瞬间被固定,再说,这个世界没有什么是永恒的,更何况历史的发展与人性的变迁?!所以,法律条文也需要能适应当下环境与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为社会服务,为人类服务,弘扬正义,制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