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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建堂的“入户调查”权
  作者:净海莲风 发表:2010/11/2 12:20:35 等级:4 状态: 正常发表 阅读:2713
  编辑按:让民众无可适从的这法与那法的冲突之后,到底要用哪个法,非常纠结的一个现象!
  
  据中新网11月1日电,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动员视频会议上要求:“普查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入户调查,普查对象则要按时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入户登记工作。”马建堂多次强调:在此次人口普查过程中普查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入户调查、数据报告等职权”,普查对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入户登记工作”。
  此言既出,引起全国舆论哗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在“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之外,并未规定统计人员可以“行使入户调查”的权力。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但并未规定普查对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入户登记工作”。
  又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五条规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在“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之外,并未规定普查人员可以“行使入户调查”的权力。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但并未规定人口普查对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入户登记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普查法规及条例,在此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普查对象有义务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但没有义务接受“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入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综上所述:无论作为自然人还是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都无法单独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行使国家立法权或者法律解释权,更无权擅自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关于统计人员的职权之外或者现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关于普查人员的职权之外增添“入户调查”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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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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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有 篇评论
评论人山外山 发布于 2010/11/2 16:49:32  
看到统计局长此言,想来大家就更明白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与老百姓切身感受完全不同的统计数据了。
作者回复:马建堂此言往小了说,属于不清楚自己职责范围——渎职;往大了说,属于擅自行事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力——意图篡党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