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卧虎藏龙》到《春雪瓶》
![]() 星河师兄大鉴: 来函所问“玉娇龙事件”,诚武侠文坛丑闻也;唯经年历久,遂使真相几湮没无闻;今姑梳理其原委,以就正于有道。 民国三十年三月十六日,王度庐于《青岛新民报》撰《卧虎藏龙传》,翌年三月六日连载毕,共十四回凡五十余万言;随改以《卧虎藏龙》为题刊印单行本。三月七日,复于《青岛大新民报》撰《铁骑银瓶传》,至民国三十三年连载毕,共十九回凡八十余万言;随以《铁骑银瓶》为题刊印单行本。民国三十六年后,上海励力书局又重予刊印单行本。然西元一九五八年后,大陆全面禁止武侠小说出版、发行、借阅,王度庐作品遂共民国以来诸家说部归于沉寂。 西元一九八一年七月,湖北《今古传奇》创刊,发行量不过四十万;西元一九八三年第三辑始连载《玉娇龙》,共四十六回,仅署“聂云岚改写”而未言原著者谁。彼时大陆武侠文学禁令初解,民国以来诸著难觅,港台金、古等作亦尚未引进,故《玉娇龙》广受好评,《今古传奇》销量更直线飙升过两百七十余万;聂云岚首战告捷,又于西元一九八六年在《今古传奇》撰《春雪瓶》,共二十六回,再得追捧。中国文联出版社随印行《玉娇龙》、《春雪瓶》单行本。 西元一九八七年九月,王度庐夫人李丹荃得知聂云岚改写事,致信以表抗议。聂云岚辩解称“一直以为王度庐是清代人,没想到王度庐先生也是现代人”,故未题原著者名;《今古传奇》亦出面调解,登报声明。念聂云岚半生遭遇颇似王度庐晚年,李丹荃未再追究。 西元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李安执导电影《卧虎藏龙》首映法国,风靡欧美,《今古传奇》乃于“创刊二十周年精华系列”重印《玉娇龙》、《春雪瓶》,仍署“聂云岚编著”而不言原著者名;此举再遭王氏后人抗议,要求立停发行,否则对薄公堂。时因四川红都影视有限公司以聂云岚著为本筹拍电视剧《玉娇龙—春雪瓶》,聂氏后人不欲延误而致经济损失,乃积极寻求折谈判中;《今古传奇》社长舒少华则专程赴京致歉,并予赔偿。 按:文化部西元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云作者版权包括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第十九条第一项云凡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予以修改后发表皆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版权,第二十条云对侵犯版权者将责令公开道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没收侵权人因侵权所得收入、没收侵权出版物及停止侵权活动。 又:西元一九九〇年九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云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第十二条云改编、整理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第十九条云公民著作权于公民逝后依继承法转移,第二十一条云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第四十七条云剽窃他人作品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云出版改编作品当取得原作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此论之,王度庐逝于西元一九七七年,则其著作权由李丹荃继承。西元一九八三年聂云岚未获李丹荃应允而擅著《玉娇龙》、《春雪瓶》,皆为侵权之作;《今古传奇》连载《玉娇龙》、《春雪瓶》,其行亦属违法。所幸事发后二者皆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予以消除影响,李丹荃与人为善,故放弃法律追究。事若至此告终,尚可谓文坛佳话。 然西元二〇〇〇年《今古传奇》重版《玉娇龙》、《春雪瓶》,则已公然践踏法律——盖李丹荃向来明言反对改编,故聂云岚《玉娇龙》、《春雪瓶》终属侵权,再印之举不啻二度为抄袭者张目,非独伤害王度庐,亦为抹黑聂云岚也:聂云岚于西元一九八七年接李丹荃信后曾示歉意,又与《今古传奇》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消除影响;今聂云岚已逝于西元一九九四年,《今古传奇》执意发行侵权出版物,其心不问可知矣。尤可笑者,翌年九月《今古传奇》创办副刊《武侠版》,竟施施然以“大陆新武侠旗帜”自命。 武侠者,以武倡侠义也。西元一九八三年初载二书尚属不知情,亦可宥之;廿年后再度不经许可,悍然刊印侵权出版物:凡事皆利字当头,全无信义可言,有何面目觍颜侈谈一“侠”字? 昨晨惊悉李丹荃已于西元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驾鹤西去,闻讯愀然若失;“玉娇龙事件”迄今二十七年,可谓影响深远,至今仍不时可见以“聂云岚著《玉娇龙》、《春雪瓶》”为原版正文之声甚嚣尘上,《今古传奇》真功不可没。 世事如此,复何可言哉?唯合掌一瓣心香,二老千古。 ![]() |